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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植旅游支柱产业

来源: 鄂州旅游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7日

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培植旅游支柱产业的决定
  
为实现把鄂州建设成为武汉城市圈发展最快的中等城市的目标,大力培植旅游支柱产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培植旅游支柱产业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培植旅游支柱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旅游业是一项新兴经济文化产业,其综合性强、关联度高、涉及面广、带动力强,对其它产业或行业的关联、带动、影响和促进作用比较明显。鄂州是中国优 秀旅游城市,旅游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明显,既有独特的生态资源,又有深厚的历史人文资源,具备建设旅游目的地的独特优势。经过“十五”期间的不懈努力,全 市旅游产业地位不断提升,旅游城市功能逐渐改善,旅游城市影响力明显提高,旅游业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日益增强,大力培植旅游支柱产业的时机已经 成熟。省政府加快武汉城市圈建设和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性调整,又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推进,旅游业的产业特征和综合功能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站在构建和谐鄂州、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认识大力培植旅游支柱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2、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武汉城市圈发展最快的中等城市的战略决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模式, 实施精品名牌战略,重点打造“一都两湖”(三国吴王古都、梁子湖旅游新区、红莲湖旅游新城),加快鄂州旅游目的地建设,不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加速旅游市 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进程,努力把旅游业培植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第三产业的龙头,为建设创业鄂州、宜居鄂州、和谐鄂州发挥积极作用。
3、发展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力争实现旅游目的地和精品名牌建设的重大突破,确立旅游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将鄂州建设成为“特色鲜明、 布局合理、设施齐全、优质高效”的三国吴都文化旅游目的地、武汉城市圈休闲度假目的地。到2010年,力争建成4A级以上景区4个,入境游年接待量突破3 万人次,旅游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国内旅游接待量达到280万人次以上,实现旅游总收入28亿元以上,旅游行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5%以上。
三、工作重点
4、整体规划旅游产业。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开发详细规划三级规划体系。加强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 接,强化旅游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由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的各类旅游规划编制、评审、报批程序。加强规划管理,建立旅游项目核准制,即旅游项目必须先有 规划,在申请立项(或开工建设)前商报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核准后,方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5、打造精品名牌旅游产品。重点建 设一都(三国吴都)、二湖(梁子湖旅游新区、红莲湖旅游新城),完善四条精品旅游线路:打造以西山、莲花山、长江沿线、洋澜湖和中心城区为主体的三国吴都 文化休闲旅游线;以梁子湖旅游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旅游线;以红莲湖旅游新城为主体的高端休闲娱乐旅游线;以观光农业、生态农业为主体的乡村休闲旅游线。 加强区域旅游合作,积极融入武汉旅游圈,把我市的景区与武汉城市圈内的精品景区连接起来,实行资源共享、客源互动、市场互联的区域合作机制。
6、提升旅游接待服务功能。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一都两湖”和四条精品旅游线路配套完善交通通讯网络、金融、医疗、供水、停车场、环保等服务设施建设。在红 莲湖旅游新城、梁子湖旅游新区规划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旅游投诉、旅游商品展销、旅游交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游客咨询服务中心。
7、促进旅游 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掘以三国吴文化为代表的吴楚文化精髓,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博物馆等设施建设文化旅游基地。积极开展旅游文化专题研究,增强旅 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参与式文化旅游项目,鼓励在重点景区建立旅游表演队伍。鼓励创作有影响、有特色的文学、影视、歌曲、舞蹈等文化艺术作品,争取社会 各方面的投入,创办旅游文化娱乐公司和旅游文化演出公司。
8、加快旅游商品开发。依托“吴王古都”、“武昌鱼”、“古铜镜之乡”等知名品牌和 特色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推进农副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的生产加工;在“一都两湖”等旅游区建 设旅游商品一条街,建立全市综合性旅游商品研发、展销、展示中心;组织旅游商品进超市和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活动。
9、培植旅游骨干企业。鼓励多 行业联手、多企业合作,做精做深、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整合优势资源,筹划组建鄂州旅游集团公司。大力扶持引导农业、工业、商业、交通客运、文化体育、房地 产、饮食娱乐等行业,立足自身优势,向旅游业延伸发展。创新旅游招商引资办法,以市场招商为主体,推行业主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联合招商等机制,加 快景区投资和经营市场化进程。鼓励旅游企业向集团化、专业化发展,形成旅游龙头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10、加强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加强部门 协作,统一宣传促销,树立鄂州旅游整体形象。搭建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开展跨区域联合促销,把政府形象宣传和企业自主促销结合起来,提高宣传促销的针对性和 实效性。办好旅游节庆活动,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展览及文化、体育、经贸等活动,提高鄂州城市和鄂州旅游的知名度。
11、加 强旅游行业管理。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景区创A、饭店创星、旅行社创强、导游创佳”的“四创”工程;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 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完善旅游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各类景区的门票价格应由物价、旅游部门根据景区资源状况、等级质量、建设成本和管理服务水平,共同 确定价格的上下限并适时进行合理调整;严禁对旅游星级宾馆进行随意检查;将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纳入政府采购定点接待服务单位。
12、加强依法治 旅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强化旅游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规范 各类旅游经营单位、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建立旅游安全预报、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3、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鼓励高等院校、职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开设旅游专业,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强化旅游队伍建设,建立培养、引进旅游人才的激励机制,强化导游管理。抓好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政策支持
14、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A级旅游景区(点)和新建重点景区(点)的基础设施建 设,并逐年增加资金投入,由市旅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已纳入财政的旅游宣传促销专项预算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按 一定比例递增;从2008年起市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旅游商品研发和奖励,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积极争取国家旅游国债项目,对国债项目和融资项 目,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15、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优先考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16、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山地、荒地,采取出租、作价入股及承包经营等形式开发旅游项目(不含大型宾馆、饭店)。对文化旅游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17、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含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下同),从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18、在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对当年新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19、新开发旅游景区,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20、在城市出入口,景点、游客集散地、交通要道等处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路政、建设、工商、城管、电力等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和免收有关规费。
21、对旅游行业(含旅游运输企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征收。对开辟我市主要景区专线车,享受旅游客车待遇,免征客运附加费;对星级旅 游饭店用水、用气等基础供给价格与一般生产型企业一致,星级饭店空气检测费、环境检测费按照下限收取;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之 中,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与扶贫计划结合。
22、对地接年接待量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对发展旅游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组织领导
23、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培植旅游支柱产业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法规,对全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综合协调,研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4、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确立旅游业在当地经济中的产业地位,把旅游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务实、高效的督办机制。要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发展政策制定、旅游标准贯彻实施、旅游整体形象宣传、非经营性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25、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发改委要把培植旅游支柱产业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 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建设、交通、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文体、规划、宗教、扶贫等部门,要共同搞好各种旅游资源的综 合利用和开发,以资源保护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
26、强化目标管理。从2008年起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列入各区、街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目标,对年度旅游发展目标任务加强考核和监督,确保各项发展目标的实现。


                           中共鄂州市委员会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23日